vickie
|
留言時間: |
2010/9/11 下午 09:11:09 |
主題: |
權益被剝奪?? |
內容: |
想請問一下,以往當鄰長都會贈送一些紀念品之類的東西,但這幾年來都沒有,是權益被剝奪了嗎??還是被污走了??雖然並不是在一那些紀念品,但服務鄉民總該有些優惠或是贈品吧?! |
回覆: |
於 2010/9/14 上午 10:22:26
回覆 |
|
鄉親您好:
依行政院主計處函釋「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」第7條規定略以:「村里長事務補務費,係指文具費、郵電費、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。」,同條例第8條規定:「地方民意代表費用之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之補助項目及標準,依本條例之規定;本條例未規定者,不得編列預算支付。」,依上揭規定,鄉鎮市公所補助村里長事務補助費,其補助項目及標準,並無得購置紀念品之項目。另鄰長係由村里長遴選熱心地方公益之人士報由鄉鎮市公所聘任之,與村里長同為無給職,自亦不宜編列致贈鄰長紀念品預算。
目前本鄉鄰長福利部分:1.每年舉辦村鄰長自強活動。2.各鄰長每月報紙費用由公所負擔。
台西鄉公所 99.9.14 |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