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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眾留言本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73條暨雲林縣政府處理陳情案件列管作業要點第十六點辦理。
行政程序法第173條
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不予處理:
一、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。
二、同一事由,經予適當處理,並已明確答覆後,而仍一再陳情者。
三、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,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。
雲林縣政府處理陳情案件列管作業要點第十六點
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受理機關得依分層負責權限規定,不予處理,並送計畫處登記銷案後結案:
〈一〉無具體內容、未具姓名或住址。
〈二〉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,並已明確答復二次以上,而一再陳情者。
(三)經查證所留姓名、住址、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、匿名虛報或不實著。
(四)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,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機關陳情者。
(五)檢、警、調機關進行偵查中者。
(六)訴訟繫屬中或已提起行政救濟者。
(七)經判決或決定確定,或完成特定法定程序者。
有前項第二款一再向原受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陳情而交辦者,受理機關得僅函知陳情人已為答復之日期、文號,並副知交辦機關予以結案。 |